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省地稅局制定的《江西省鼓勵技術要素參與收益分配試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江西省鼓勵技術要素參與收益分配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體現技術要素在收益分配中的重要作用,激發(fā)科技人員通過技術創(chuàng)新和成果轉化參與收益分配的積極性,進一步發(fā)揮科學技術和人才資源對經濟的推動作用,促進科教興贛和人才強省戰(zhàn)略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試行辦法適用于省內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
企業(yè)可參照本辦法制定企業(yè)研發(fā)人員獎勵制度。
第三條 本試行辦法的技術要素參與收益分配是指:技術要素在發(fā)明創(chuàng)造、科技成果研究開發(fā)及轉化等活動中所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以多種形式按一定數額、比例給予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和轉化實施者相應報酬。
第四條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和轉化實施者可以通過股權激勵,持有股權(份)、期權(股),技術成果轉讓,稅后利潤提成,兼職兼薪,有償技術服務,實行協議工資或年薪制,獎勵現金或實物等多種方式參與收益分配。
第五條 積極推進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方式參與收益分配。
(一)科技成果作為無形資產作價入股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價金額一般不超過注冊資本的20%。以高新技術成果、專利權入股,并具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可形成較大產業(yè)規(guī)模的,作價金額最高可占公司注冊資本的70%。
(二)職務科技成果作價入股股份制企業(yè)時,科技成果擁有單位,可在所得技術股份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以股份或期股(權)形式獎勵給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和轉化實施者。
(三)科技成果作價入股時,既可由股東各方協商評估作價,也可委托具有法定資格機構評估作價,股東各方需對科技成果作價金額達成協議,并經過一定的民主程序予以確認。
任何一方出資涉及國有資產時,則必須由具有法定資格機構評估作價,評估結果需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確認。
(四)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時,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的獎勵,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獲獎人按股份、出資比例獲得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取得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六條 職務科技成果轉讓或提供他人實施的,科技成果擁有單位可從所得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經省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和發(fā)明專利實施項目可提取不低于35%的比例,一次性獎勵給該項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和轉化實施者。
第七條 自行或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成功投產后,科技成果擁有單位可連續(xù)5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的年凈收入或年稅后利潤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和發(fā)明專利實施項目可提取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獎勵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和轉化實施者?;騾⒄沾吮壤?,給予一次性報酬。
第八條 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不泄露國家和單位秘密、不損害本單位利益的前提下,經本單位同意,可以兼職辦科技型企業(yè),或到其他單位兼職從事技術開發(fā)、新產品研制、科技咨詢和技術服務等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工作,并獲取相應的報酬。
第九條 科技人員深入生產一線提供技術咨詢、技術指導、合理化建議等服務,單位可從所獲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分配給參與咨詢、服務的科技人員。
第十條 對高新技術、技術開發(fā)等關鍵崗位上起關鍵作用的拔尖科技人員,在實施績效工資時可給予適當傾斜,有條件的單位可采取協議工資和年薪制等方式,具體工資水平和支付方式由單位與本人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科技人員的非職務科技成果,其依法轉讓、轉化、入股所獲收益歸個人所有。
第十二條 科技成果擁有單位對作為技術儲備而未能適時實施轉化的職務科技成果,可根據實際情況,對科技成果完成者給予相應的利益補償。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